民主黨派職能的由來
政黨職能指的是政黨從其性質、地位、權利和責任出發所應發揮的作用,主要由該國的政黨制度決定。1989年頒發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提出,“充分發揮和加強民主黨派參政和監督的作用”。之后,民主黨派的職能被概括為“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并一度被長期沿用。當時在“參政議政”的內涵中,包含了“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民主黨派職能的界定,是在我國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進程中,伴隨著民主政治的推進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形成發展而逐漸完善的。
(一)
各民主黨派誕生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自誕生成立之日起,就堅持不懈地探索中國革命的前途問題,并在中國共產黨的統一戰線政策影響下,逐漸與中國共產黨結成了不同程度的合作關系。如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建立的“三三制”抗日民主政府,就體現了中國共產黨與黨外人士之間的團結合作。新中國成立后,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一道參加民主政權建設聯合政府。在全國政協第一屆委員會5位副主席中,有4位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28位政協常委中,17人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180名全國政協委員中,則有121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在中央人民政府中,6位副主席中的3位就是民主黨派領導人。在一些地方政協和各級人民政權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也占有相當比例。
民主黨派不僅在國家政權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還肩負著對中國共產黨的民主監督職責。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共中央全面總結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合作的成功經驗,深刻吸取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教訓,強調多黨派合作比只有一個黨好,并提出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基本方針,進一步強調民主黨派可以監督共產黨,共產黨也可以監督民主黨派,但由于共產黨居于領導和執政地位,主要是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確立了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多黨合作的基本格局,為民主黨派發揮民主監督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據。
在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召開的第七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李維漢總結指出:從建國以來,各民主黨派在團結、教育和改造民族資產階級、上層小資產階級和它們的知識分子的工作中,起了積極作用。民主黨派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作用可以歸結為“參、代、監、改”四個方面。所謂“參”,就是民主黨派參加國家政權,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重大問題的協商、決定和執行。所謂“代”,就是代表和反映成員及所聯系的階級、階層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協助國家適時地調整階級關系,促進多黨合作的發展。所謂“監”,就是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互相監督,但主要是民主黨派對共產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起監督作用。所謂“改”,就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組織廣大成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幫助他們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接受社會主義思想改造。“參、代、監、改”四個字充分體現了當時民主黨派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1957年以后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期間,我國多黨合作制度遭受嚴重挫折,各民主黨派被迫停止了活動,其作用也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深刻總結我國多黨合作的經驗和教訓,多黨合作全面恢復并取得突破性發展。1979年6月,鄧小平在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上指出:“我國各民主黨派在民主革命中有過光榮的歷史,在社會主義改造中也作了重要貢獻……現在它們都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對民主黨派歷史地位和性質的充分肯定,為民主黨派組織的恢復及其作用的發揮,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礎和理論依據。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到80年代末我國多黨合作的發展歷程來看,民主黨派作為多黨合作實踐的重要主體之一,履行著參政和監督的職能。不過從中國共產黨的文件來看,主要用的是“作用”這個字眼,沒有從概念上界定民主黨派的職能問題。
(二)
1989年1月2日,鄧小平在民主黨派成員關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問題所提建議的批示中指出,可組織一個專門小組(成員要有民主黨派的),專門擬定民主黨派成員參政和履行監督職責的方案,并在一年內完成,第二年開始實行。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臺《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提出把民主黨派定位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強調要充分發揮和加強民主黨派參政和監督的作用。《意見》還概括了民主黨派參政的基本點,即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同時強調要加強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與協商,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作用,舉薦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在人民政協中的作用。文件還明確了發揮民主黨派監督作用的總原則。80年代期間,在中共中央有關領導同志講話和文件中,提出要發揮民主黨派的議政作用,主要是圍繞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和戰略性問題,選取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和民主黨派有條件做的課題,開展調查研究,積極獻計出力。
在統戰工作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民主黨派“職能(或職責)”是1990年11月10日頒布的《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關于積極協助民主黨派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提出:“對擬進入領導班子的人選,要特別注意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要能與我黨真誠合作,保證我黨對民主黨派的政治領導;要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能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職責”。1991年2月2日,丁關根在《關于九十年代統一戰線部門工作的思路和設想》中則使用的是“在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人士更好地履行參政議政和監督的職責”。1993年1月20日,江澤民在黨外人士迎春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希望并相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的同志們“更好地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職能,不斷開拓工作的新境界”。1996年2月16日,江澤民在黨外人士迎春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再次講到:“長期以來,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同志們、朋友們和無黨派人士,發揮自己的優勢和特點,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2000年第十九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江澤民同志的講話和會后形成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決定》中,使用了“積極支持民主黨派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能”的提法。中共十六大以后,胡錦濤在2005年、2006年黨外人士迎春座談會上,在總結民主黨派一年的工作時,都充分肯定民主黨派“切實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能”。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著眼于推動多黨合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中共中央下發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2005]中發15號文件),對民主黨派職能的范圍、內容和形式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是中國共產黨關于統一戰線工作的第一步法規,全面貫徹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于統一戰線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確了一系列重要理論觀點和政策規定,將民主黨派職能完善為“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這一表述將民主黨派“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兩項職能,拓展為三項基本職能。這是中國共產黨在總結多黨合作經驗基礎上對民主黨派基本職能做出的新的科學概括,是多黨合作理論的重要創新。
三項基本職能是有機統一的關系。“參政議政”主要反映了民主黨派與國家政權的關系,“民主監督”反映了民主黨派與執政黨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反映了民主黨派參與國家重大決策的途徑和方式。三項基本職能更加全面地體現了我國參政黨的地位和作用。三項職能是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政治職能,是民主黨派在國家政治層面發揮作用的主要途徑,不是全部職能。政黨職能包括政治職能、社會職能及內部職能等,如社會服務、自我教育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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